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三名不满14岁的少年初中生,杀害同学一案,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据报道,目前,三名少年罪犯已经被邯郸警方收监。现在,棘手的问题是如何量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三名罪犯均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才能判刑。最高检如何量刑?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高关注的问题,也必将产生广泛的影响。
如何量刑呢?我们认为,《知乎》上记载的这个明朝时期的类似案例,极具参考价值。
说:“明朝时期有一县,两童相斗,一人致死,县令命人押至牢房,此童不惧。饭点,县令使人端食物前来,置于此童面前,筷子一正一反插着。此童端过碗,把筷子捋顺,大块朵颐。县令见之,斥声道‘已明事理,当斩立决!’”
此案的关键不在于年龄,而在于罪犯是不是“已明事理”。罪犯在杀人时,是不是知道杀人致死的后果。如果罪犯知道杀人后果还要杀人,那么,罪犯就必须杀人偿命。如何罪犯不知道杀人后果而杀人的,则另当别论。由此一来,年龄就不再是犯罪的“挡箭牌”,更不是犯罪的“免死金牌”。法律就能真正做到严惩罪犯,震慑犯罪,保护良善。
世界上任何法律,都不乏机械成分,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更是如此。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作出的规定也一样。它是依据全社会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之普遍现象制定的,并不适合个别。如果不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和对待,那么,就不可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教育和警示社会。应该说,《刑法》作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之规定,是充分考虑到了具体案情的。
就河北省邯郸市三名不满14岁的少年初中生,杀害同学一案来看,三名罪犯虽然未满14岁,但都完全“已明事理”。要不然,他们杀人之后,就不会掩埋尸体,当民警调查时,还矢口否认自己杀人事实,并且谎言转嫁犯罪。
鉴于罪犯明知杀人后果还故意杀人之事实,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十分恶劣,我们建议对三名罪犯处以死刑。至少也应该是无期徒刑,永不保释,让其在牢房里终其一生。
也只有这样量刑,才能给死者一个交待,才能净化校园环境,铲除校霸生长的土壤,保护学生成长、成才,净化学生健康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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