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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安全生产发展的基本历程

      我国历来重视安全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更是将安全问题置于重中之重的位置。建国六十多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变化,安全生产监察制度从无到有,在摸索中不断发展完善,至今基本形成了较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安全生产分三个时期:

      (1)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初创时期(1949—1965)

      1949年

      9月21日

      9月30日

      在北平举行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提出了人民政府“公私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和“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949年

      10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设立劳动部,在同年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正式成立,并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也相继设立了劳动保护处、科、股。在政府产业主管部门也相继设立了专管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

      1949年

      11月

      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提出“煤矿生产,安全第一”。

      1950年

      10月

      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工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对工矿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952年

      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建立国家锅炉检查总局,于1956年1月开始工作。大跃进中,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受到严重挫折,机构被精简合并。1963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各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

      1955年

      6月

      1956年

      9月

      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规定,劳动部在自己的权限内,有权发布有关劳动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且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同时规定,劳动部负责“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工作,领导劳动保护监督机构的工作,检查企业中的重大事故并且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1960年

      5月8日

      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84人,为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矿难。

      1963年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恢复重建安全生产秩序,事故明显下降。

      (2)受“文革”冲击时期(1966—1977)

      “文革”期间,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被抨击为“资产阶级活命哲学”,企业管理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事故频发。这个时期,国家经历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大灾难,国民经济遭受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安全工作也受到了最严重的破坏,出现了又一次大倒退。一切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都被推翻,被斥之为“管、卡、压”。安全专业队伍被解散、安技干部都被下放车间去劳动。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再次大幅度上升。

      1970年,国计委成立劳动局(原劳动部精简为劳动局,划归国家计委领导),恢复了劳动保护工作。

      1975年9月,成立国家劳动总局,内设劳动保护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等安全工作机构,同时开展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1976年10月,结束了十年内乱,国家经济开始恢复,生产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左”的思想并没有得到纠正,反而提出了严重脱离实际,急躁冒进的口号,一些部门与企业的领导人只抓生产,不顾安全,甚至采取恶劣的官僚主义态度,以致在1976年到1978年这两年间安全工作的局面继续恶化,职业危害严重,伤亡事故频繁,甚至发生了一些十分严重的恶性事故,如“渤海二号”的翻沉。

      (3)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安全生产开始向好的方向发展。随着思想上政治上的拨乱反正,安全工作进入了全面整顿恢复和发展提高的崭新阶段。

      1978年9月,国家劳动总局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各地劳动部门也相应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科)。

      1979年5月,原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全国劳动保护座谈会,重新肯定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和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1981年1月,国家劳动总局正式成立矿山安全监察局,对矿山安全卫生行使国家监察。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宣布在各级劳动部门设立矿山、职业安全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1983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成立劳动人事部。下设劳动保护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局。

      1985年1月3日,由国务院各部委及全国总工会领导人组成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

      1988年,国家为了协调各部门和更有利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劳动人事部分开设立劳动部和人事部,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中规定:新组建的劳动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劳动部将劳动保护局更名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仍保持矿山安全监察局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劳动部职能机构相应调整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1993年,劳动部对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职能机构重新予以调整。新设安全生产管理局、取代原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合并成立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保留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在明确规定原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各级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提出一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新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即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新体制。随后,在实践中又增加了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内容,形成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

      在1982至1995年间,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城市通过地方立法,规定劳动厅(局)是主管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机关,在本地区实行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同时,下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指导。从而形成了中央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1998年6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矿山安全卫生监察的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新成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以及工伤保险、劳动保护争议与劳动关系仲裁等职能,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国家经贸委成立安全生产局后,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监察管理职权;拟订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组织协调全国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1999年,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又增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在重点产煤省和地区建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办事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所在省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国家煤碳工业局的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的牌子。

      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职能和人员一并划入新组建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3月,依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列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003年8月27日,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1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5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指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指出,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

      2006年初,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立。

      2009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

      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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