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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发布劳荣枝死刑复核裁定书,值得详读!

      近日,《最高法发布劳荣枝死刑复核裁定书,详解核准其死刑原因》出现于网络,该裁定书全文近八千字,详细阐述了最高法核准劳容枝死刑的理由和依据,公众因此得以了解相关情形,从中吸取教训,俗人也想在此略加解读。

      最高法的裁定书文字简洁,用语专业,但个别地方少点语感,比如,经最高法复核确认的劳荣枝的具体犯罪事实,每个被认定的犯罪事实的最后一句,都是“足以认定”,表叙似多余,再如,合肥绑架、故意杀人事实,其中的叙述“当日中午,劳荣枝购买一台旧冰柜用于存放尸体。后劳荣枝看守殷某,法子英到劳务市场以雇用零工为由……”,这样的写法,有点别扭。

      最高法裁定书里,没有将温州抢劫、故意杀人事实中的被劫手机折算成金额;合肥绑架、故意杀人事实中,“殷某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这“他人”是谁,一直没说明。

      最高法综合评判辩护律师的具体辩护意见,共有8点,其中第8点意见中的“一审由三人组成合议庭不符合法律关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三人和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的规定、在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之前侦查机关拒绝安排劳荣枝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会见,第一审判决在起诉指控抢劫罪之外增加认定故意杀人罪违反审判中立原则”,尽管最高法做出了合理解释,但司法机关应引以为鉴。

      该案的一、二审律师乃至死刑复核律师的辩护意见都未提出:被告人劳荣枝参与的系列案件,皆系二十几年前所犯,最后一件案件与劳荣枝被抓获,也超过了20年,当时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追诉期为20年,在这超逾20年的光阴里,劳荣枝未被查获参与违法犯罪,社会危险性大大降低;劳荣枝涉嫌参与的案件,均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那时的社会治安比较乱,暴力案件频繁,但如今的类似案件大幅减少,已不具备严重的现实危害性;从劳荣枝被抓获后的一系列表现,也能评判她本人在案件中的从属地位和她的主观认识。死刑复核律师还犯了常识错误,提交的出具书证审查意见的机构不具有相应鉴定资质。

      此外,劳荣枝案件的定性,可能也有社会舆论的压力,尤其是网络时代的一些网民,在没有全面了解情况的情形下,表态常现片面、偏激,称其为“女魔头”、“蛇蝎”等等。

      劳荣枝案件历时20几年,公、检、法投入了相当大的财力、物力、人力,却没有人统计(或公示)该案的直接成本,分别列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成本,尤其是公安机关20几年的追捕成本,可能经历了几(批)代人。

      劳荣枝家人为劳荣枝支付的成本,包括家人为其奔波、请律师(二审、死刑复核)的开支,应该不低于10万,而劳荣枝参与案件抢得的钱财,不过10几万而已。

      百姓应认识该起裁定认定的犯罪手段,为保护自己,不做违法的事,不轻易去陌生人家里,一般不到陌生人指定的场合,随身带个水杯之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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