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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员职业健康条件、健康监护、健康管理、健康保障、健康促进及健康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职业活动中消防员的职业健康管理。

      本标准包含了消防员职业健康的基本要求,消防组织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比本标准更高的要求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 部分:物理因素

      GBZ49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206       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

      GB2890         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GB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3部分:增安型“e”

      GB4303         船用救生衣

      GB6568.1       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装

      GB7000.13      手提灯安全要求

      GB7230         气体检测管装置

      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用

      GB12011        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

      GB15322        可燃气体探测器

      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    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17622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组织fire  department

      实施灭火战斗、抢险救援、社会救助及其它相关活动的各级公安消防队、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单

      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统称。

      3.2

      消防员fire  fighter

      隶属于消防组织,履行消防组织的职责和任务的人员。

      3.3

      消防职业活动fire  occupational  operations

      消防组织为履行职责和任务组织消防员进行的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抢险救援、社会救助及其他相关活动。

      3.4

      体格physique

      人体的形态和结构,包括人的生长发育水平、体型、姿态与器官组织的构造。

      3.5

      体能physical  fitness

      人体通过先天遗传和后天训练获得的在形态结构、功能与调节及物质能量的贮存与转移等方面所具有的潜在能力以及与外界环境结合所表现出来的综合运动能力。

      3.6

      消防员职业健康fire  fighter  occupational  health

      反映消防员在工作生命阶段的生理、心理及社会适应性的良好状态。

      3.7

      职业危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消防职业活动中影响消防员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和其他有害因素。

      3.8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消防员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消防员的健康状况,分析消防员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资料和分析结果、健康评估报告给消防组织和消防员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消防员健康。

      3.9

      职业危害防护装备protective  facilities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用于消除或者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消防员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消防员健康目的的装备,主要包括侦检装备、个人防护装备、洗消装备等。

      3.10

      接触水平exposure  level

      从事消防职业活动的消防员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

      3.11

      抢险救援emergency  rescue

      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以及参与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活动。

      3.12

      风险risk

      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3.13

      密闭空间confined  spaces

      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作业人员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如炉、塔、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船舱、地下仓库、储藏室、地窖、谷仓等)。

      3.14

      辅助用室auxiliary  room

      消防组织为保障正常工作设置的办公室、备勤室、休息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值班室、食堂、厕所、医务室等。

      3.15

      健康促进health  promotion

      识别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和潜在的健康危害因素的预防性活动,促使并帮助消防员形成有益健康的实践和生活方式。

      3.16

      职业健康档案occupational  health  records

      为保护消防员职业健康所开展的一切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健康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材料。

      3.17

      体重指数 body  mass  index,BMI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国际统一使用的肥胖分型标准,BMI=体重(kg)/身高  (m )。

      4    职业健康条件

      消防员应具备能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包括体格、心理、体能等。

      4.1    体格

      申请加入消防组织的人员在加入消防组织前首先应进行体格检查。

      4.1.1    消防员体格检查应符合下列标准:

      4.1.1.1    外科

      a)身高:男性 162cm 以上,女性 160cm 以上;

      b)体重:男性  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0%,

      女性  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标准体重(kg)=  身高(cm)-110。

      4.1.1.2    内科

      a)血压    收缩压:90mmHg~130mmHg,舒张压:60mmHg~80mmHg;

      b)心率:安静状态下每分钟 60 次至 100 次之间或每分钟 50 次至 59 次之间的窦性心律;

      c)呼吸、循环、消化、造血、内分泌、免疫系统以及皮肤黏膜毛发等正常;

      d)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正常;

      e)无代谢疾病及结缔组织疾病。

      4.1.1.3    耳、鼻、咽喉科

      a)听觉:纯音听力检查正常,双耳高频平均听阈小于 40dB(HL),双耳语频平均听阈均小于 25dB(HL);

      b)嗅觉:嗅觉正常,能觉察燃烧物和异常气味。

      4.1.1.4    眼科

      a)视力:双侧裸眼视力均不低于 4.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宽到较差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6;

      b)色觉:辨色力正常;

      c)视野:周围视野 120°或更大。

      4.1.1.5    其他专项检查

      a)头颈部及人体外形适于穿着和有效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b)呼吸面罩吻合试验合格。

      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从事消防员工作。

      4.1.2.1    外科

      a)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骨或面部畸形,颅脑手术史;

      b)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除外),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

      c)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除外),骨、关节畸形(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除外), 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

      d)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 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 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

      e)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胼胝、重度皲裂症;

      f)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

      g)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

      h)有胸、腹腔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 0.5 cm 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

      i)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 0.5 cm】等三种情况除外);

      j)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

      k)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

      4.1.2.2    内科

      a)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

      b)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咳嗽变异型哮喘、肺结核(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 3 个以下,直径不超过 0.5 cm,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除外),结核性胸膜炎,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

      c)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以下三种情况除外:①仰卧位,平静呼吸,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肝脏不超过 1.5 cm,剑突下不超过 3 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或叩击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②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③既往曾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 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

      d)肝功能异常;

      e)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f)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除外);

      g)有癫痫病、精神病(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除外)、梦游、晕厥史及神经症、智力低下、遗尿症(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除外);

      h)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

      i)口吃。

      4.1.2.3    耳、鼻、咽喉科

      a)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恐高;

      b)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

      c)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

      d)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变应性鼻炎,鼻腔、鼻窦囊肿,鼻腔、鼻窦肿瘤,重度鼻中隔偏曲症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外);

      e)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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