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
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即要解决王朝权力、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3.周鉴于殷商残剥诸侯,导致众叛亲离的教训,推广宗法制,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 法律形式 (P40—P41)
1、周礼: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司法等方面,因此,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2、九刑——制定成文刑书
(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有两种含意:一、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二、《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3、吕刑(又称为“甫刑”):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主要是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4、遗训殷彝:
①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②殷彝: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于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5、誓,即誓词,指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
6、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7、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 礼、刑的关系【论述题】 (P45—P46)
1、目的相同:礼、刑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维护社会秩序,统治秩序。
①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②礼和刑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生活。
③“出礼则入刑”。西周时期对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主要是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礼仪规范;礼的社会约束力与道德约束力,必须依靠刑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2、地位有别:礼主刑辅,礼是纲,刑是目。礼和刑在西周法中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之分、本用之别的。
①礼是法的基础和渊源,是法的指导原则,是中心是灵魂。
②礼指导刑的具体运用,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和依据。
③刑是辅助手段,体现礼的精神,受礼的制约,是保证礼实施的国家强制力
3、礼与刑各有侧重
(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周礼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2)从社会功能、作用来看,礼是积极的正面规范,刑则是消极的制裁,礼 “禁恶于未然” ,而刑“禁恶于已然”。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一法制原则。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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