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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设置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为便于主要负责人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需要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人员的协助。各地积极探索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经验,如安全总监等岗位,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认真总结吸纳安全生产实践有益经验和做法,在法律中予以体现,授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求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标准。
      (2)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行业的经验,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4)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好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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