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 查看作者
    •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重点】

      ● 法制指导思想 P36P38

      (一)“以德配天”:只有有德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解释武王灭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敬天保民”,反映出神权法思想的衰落,也从侧面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

      进步:

      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

      ②除强调天命外,对统治者提出了德的要求,从此建立了新型的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天人”关系,取代了夏商时代的天命观

      ③它意味着神权法的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以德配天”是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明德慎罚”

      “明德”: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第二,施“德政”;第三,行“德教”。

      “慎罚”:指在适用法律与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和宽缓。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评价: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的理念。

      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这种宣扬德治、先教后刑、刚柔相济、德刑并用的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实践,标志着西周统治者运用政治法律制度进行统治的手段已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

      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它标志着神权思想衰落,民众的地位上升,为后世民本思想的兴起提供了基础。

      这一思想的确立,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基础。

      德教的内容:礼治。核心:“亲亲”、“尊尊”

      “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

      ①“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乱的事情。亲亲父为首。父家长是家庭和家族的核心。

      ②“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要求下级贵族必须忠于上级贵族,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的统治。尊尊君为首,君主是天下的中心。

      ③“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相比,“尊尊”原则的政治关系是第一位的,即“不以亲亲害尊尊”。

    • 0
    • 0
    • 0
    • 427
    • 请登录之后再进行评论

      登录
    • 投稿
    • 任务
    • 风格偏好设置
    • 单栏布局 侧栏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