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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绪论

      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即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是经过特定的程序制定成了法律、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与其他一般法律的不同特点:第一,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而一般的法律往往只规定某一方面或者某个领域的制度和政策。第二,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母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第三,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第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第五,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更加全面、更加集中地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的分类:1、以宪法本质划分,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2、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3、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4、以制定机关不同,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宪法关系:一般地说,法的规范必然要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特点:第一,涉及面非常广泛,但均属原则性、宏观性层面的问题。第二,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必然是国家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国家机关)。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说来,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特点:最高性、广泛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

       

      各国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2、宪法修正案;3、宪法性法律;4、宪法判例;5、宪法解释;6、宪法惯例;7、条约;8、学理等。

       

      我国宪法渊源:宪法典(含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惯例、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修宪报告和决议。

      我国现行《宪法》的体系: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含7节);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138个条文,附《宪法修正案》31条。

      制宪: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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